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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.開標須注意事項 (1)投標廠商在3家以上,才可開標。 (2)當眾宣布變更或補充事項。 (3)當眾打開標單並編號,交給經辦人員宣讀後,逐一遞交主 持人、監辦人簽字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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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4)不符規定或無法辨識的投標單應剔除。 (5)各投標單所報之總價應公告於黑板,並記錄於開標記錄簿。 (6)各投標單均高於底價時,可當眾請各供應商再投標。 (7)2家或2家以上供應商低於底價,可要求這幾家廠商當場競標。 ※請參考本手冊「決標記錄表」。 ※投標未達3家,可改採議價方式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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